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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合同法纠纷的指导 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1月5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Tags: 最高院审理合同法纠纷的指导,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刘浜律师,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最高院审理合同法纠纷的指导

  当前形势下最高院审理合同法纠纷的指导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问题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事立案是法院立案过程中数量比较多的一类,对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把握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最为复杂,这里主要对地域管辖的立案技巧进行介绍。在地域管辖中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主要是指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告就被告管辖关键是被告所住地问题,因为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是固定的。如何理解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一般地域管辖中的技巧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


  住所地、居住地所在的界限。


  住所地、居住地所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住所地、居住地所在有两个以上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立案中一般地域管辖在审查起诉书时,对于自然人主要是审查被告的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身份证上的住址就是户籍所在地。对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要审查租房合同或者居住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明,或者证人的证明等,来确定地域管辖。


  综上,审核住所在地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方面审核身份证、暂住证;法人主要审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机关、社团法人的审核县一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在司法务实中如果提起诉讼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恰好符合法律规定,立案上则只是对照法条进行常规性操作即可。但是如果发生的纠纷与规定不相吻合时,例如:被告在某居住地不足一年的,此时若机械的按照住所地立案,有时有悖于经济诉讼原则。


  如法院予以立案,则在诉讼法上引出新的概念——纠纷发生地管辖权。这种情况的立案应当具备五方面条件:


  第一、当事人长期远离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确实不便。


  第二、被告经常在居住地居住时间内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同意在被告居住地提起诉讼的。


  第三、在纠纷发生地管辖不违反专署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四、纠纷发生地法院管辖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五、提起身份关系的纠纷不适用纠纷发生地管辖。


  应当在合法前提下,充分便利当事人的诉讼作为确定立案管辖的出发点。


  2、特殊地域管辖


  立案中有些纠纷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无法确定管辖。即构成了特殊的情况是指在原告住所地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规定归纳起来有若干情况。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五、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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