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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能否充当保证人?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7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本身属于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虽然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其管理的财产也没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担保法》针对实际中大量存在的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可以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开展多项业务活动的现状,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对于这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作保证人的情况,法律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必须有法人的书面授权,明确授予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权利,没有书面授权或只有口头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提供保证。第二,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书应详尽、规范、确定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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