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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间实物借贷逾期未还,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7年3月30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问题:某甲向某乙借红砖5万块,双方并约定了归还期限。事后借用人某甲违约,出借人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返还红砖或折价返还货币并承担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在审理中,对某乙要求某甲返还实物和承担逾期返还违约责任的请求无分歧,但对某乙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银行利息损失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乙的要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的有关规定,可以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之间的货币借贷逾期未还可以适用上述规定j而实物借贷则应按逾期后的实际损失计算。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公民之间无偿借用钱款,借用人超过约定期限仍不还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用人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因为借用人逾期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赔偿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钱款若存入银行,即可产生法定孳息,而且数额也是可以明确计算的。当事人逾期不还钱,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实在、客观的,即利息可以视为出借人的实际损失。而实物借用逾期不还.借用人给出借人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实物借用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可返还实物或折成价款是替代返还。因双方讼争的标的物不是钱款,不能计算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
  ——《人民司法》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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