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拆迁安置我们(还建国有土地),18年不兑现落实土地。住建局隽建信复字[2016]22号,《关于皮毅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提供证据认定事实,2001年7月14日县政府拆迁安置给皮毅(持证人原告吴秀保)的106平米门面宅基地,1999年12月30日,申请人(皮毅)将此基地的手续提供给通城县人民法院清偿本人债务,2005年3月15日被县法院拍卖了。查明的事实:1999年12月30日皮毅拿不到,2001年7月14日才拆迁安置我们还建土地手续提供县法院,200811月20日咸宁市中级法院[2008]1号裁定书,查明县法院变卖皮毅隽水镇佘畈路[原8号]拆迁后所剩余的124平方米宅基地行为违法,裁定赔偿。没有变卖我们的拆迁安置地。隽自然资源规信[2019]60号《关于皮毅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书》查明,皮毅、吴秀保二人在步行街应该有二宗建筑占地面积106平方米土地,现在确实步行街只有一宗建筑占地面积106平方米土地,是县法院赔偿的。吴秀保拆迁安置地没有落实。住建局隽建信复字[2016]22号,《关于皮毅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提供的证据2010年5月12日县法院隽法[2010]29号国家赔偿用地的请示,请示的依据是市中级法院[2008]1号裁定书,查明县法院变卖皮毅隽水镇佘畈路[原8号]拆迁后所剩余的124平方米宅基地行为违法,裁定赔偿。证明不是变卖我们拆迁安置地,而是拆迁安置地没有兑现。现在事实已查明,县政府还在拖,申请国家赔偿超过二年,能否要求或申请县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不作,以不作为起诉,作出不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不合法不合理,对赔偿决定违法错误起诉,还是有其他办法,18年维权来造成我家贫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