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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2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刘浜,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况?

我国的合同法中详细说明了关于违约这一制度,并且这一制度也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所在。违约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举措。但是也包括了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虽然违反合同的约定,但是却不需承担。合同违约的免除有哪些情况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

一、合同违约的免除有哪些情况

违约的免除一般运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以及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注意:

1、不可抗力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

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

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违约的相关解释及合同违约的免除的解答!上述所说不可抗力比如气象灾害等情况,类似不可抗力发生需由相关法定出证机关出示证明,并且违约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违约也有相应的期限,当事人发生不可抗力后仍然延迟履行的,将不能免除其违约。

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一、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概念

1、债之关系

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例如:甲出租A屋给乙经营面包店时,不应再将相邻之B屋租与他人,从事同一营业;电热器之出卖人应正确告知其使用上之安全事项。关于此类义务,德国学者有称之为Schutzpflicht,有称之为Nebenpflicht,有称之为weitere Verhaltenspflicht。台湾地区学者,有称之为附从义务,有称之为附随义务,均属Nebenpflicht之迻译,后者较能表现其特征。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之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之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

2、诚信原则

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

一为辅助的或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惟保证主给付之义务履行。

二为补充的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一定之附从的目的而担保债之效果完全实现。

3、具体阐述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

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会与他人进行相应的约定,那么在约定后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会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法合同的行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索要相应的赔偿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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