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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刘浜,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浜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合同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

一般来说,合同债务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合同债权的受领也应当由债权人承受,但是国外许多国家从债务履行的效率原则出发,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清偿,第三人也可以代债权人接受债务清偿。我国《合同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考虑到我

  一般来说,合同债务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合同债权的受领也应当由债权人承受,但是国外许多国家从债务履行的效率原则出发,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清偿,第三人也可以代债权人接受债务清偿。我国《合同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三角债”现象的普遍性,从而规定了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制度。

   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代为履行的适应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据合同性质,应当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或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特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都不可以代为履行。此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则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无效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只有在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债权受领给付之后才能取得履行完毕的效果。然而只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认可第三人的履行,则可以实现代为履行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是代为履行成立的核心条件。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有第三人明确地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可以解释为为自己清偿或者无偿赠与或者无偿服务等,并不能取得使与其本无任何关系的原合同债务清结的效果。

  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第三人如果在代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Υ约行为,相应的Υ约仍然应当由其代替履行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来承担。如果第三人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三人对原债权人的清结行为而清结。可见,代为履行在制度功能上确实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并节省履行费用。

   代为受领

  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履行制度。代为受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合法有效,这是产生第三人代为受领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无效,则第三人无代为受领的根据。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受领方为第三人。这一条件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被双方当事人认可为如同向债权人亲自履行,则在法律上实现清结合同债权债务的实际效果。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约定。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然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须达成代为履行的协议,然而有这一约定,第三人的受领权就会缺乏前提条件。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除了一些纯获利益的个别受领行为之外,第三人的代为受领通常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受领条件,如果仅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就实现代为受领,等于剥夺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因为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毕竟属于两种性质的债务,法律应当给予第三人拒绝的机会。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有债权人与第三人的约定,在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则第三人根本无义务受领,则债务人不能顺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代为受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债务人适当地、全面地向第三人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结完毕。如果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出现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反之,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时,仍然由合同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基于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约定,代为受领可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结,从而实现合同法设计此制度的初衷,即效率原则的实现。

浅议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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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成为一个国家发展进步的重要方式,也是重要的经济来源。现在进出口贸易不仅大型企业在进行着,小型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也越来越多,在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进出口合同问题,那么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哪些下面为你解答。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交易对象、成交条件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来看,却是相同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如下:

1、备货与报验

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备货

发运货物的时间。为了保证按时交货,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对装运期的规定,并结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货工作,使船货衔接好,以防止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货物的品质,规格。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符合约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应进行筛选和加工,整理直至达到要求为准。

货物的数量。必须按约定数量备货,而且应留有余地,以备必要时作为调换之用,如约定可以溢短装百分之若干时,则应考虑满足溢装部分的需要。

货物的包装。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核实包装是否适应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有破损,应及时修整或调换。在包装的明显部位,应按约不定期的唛头式样刷制唛头,对包装上的其它各种标志是否符合要求,也应注意。

报验

凡按约定条件和国家规定必须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在备妥货物后,应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经检验出具商检局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海关才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时,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该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在提交申请单时,应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文件,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作参考。当货物经检验合格,商检局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外贸公司应在检验证规定的有铲期内将货物装运出口,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口,

2、催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时,买方按约定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必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能按时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结合备货情况做好催证工作,及时提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办理开证手续,以利合同的履行。

3、审证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应对国外来证,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在审证时 ,应注意下列事项:

政治性,政策性审查。在我国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来证从政治上,政策上进行审查,如来证国家同我国有无经济贸易往来关系,来证内容是否符合政府间的支付协定,证中有无歧视性内容等。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为了确保安全收汇,对开证行和保竞任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资信及其经营作风等,都应注意审查,如发现有总是侧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施。

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对付款的,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是否生效,在证内,对开证行的付款是否加一笔勾销了“限制性”条款或其它“保留”条件。

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有关货物的记载。

有关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定点的规定,按惯例,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证中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迟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规定在国外交单到期日,由于寄单费时,且有延误的风险,一般应提请修改,否则,就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来证太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申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的,称为“双到期”应当指出,“双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4、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妥善的处理,一般地说,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还必须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收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5、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装货单的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已配妥××船舶、航次,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扰,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如收货单上有大副经注,换取提单时应将大副批注在提单上。

6、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为了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履行进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各环节的基本内容和履行当中的注意事项等。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涉及到以上6个方面,备货与报验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备货是为了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履行合同,报验是国家对于进出口贸易强制规定的,为了保证进出口贸易的有序性和保证国家税收等。以上就是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方面知识,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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