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浜,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签订合同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可以签订合同。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属于法人范畴。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授权法定代表人或他人签订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是由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明确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他人无权直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非法定代表人若要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必须有公司的明确授权。在无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授权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有效;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签订的合同无效,授权人追认的除外,但是越权或授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