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局审查意见书(红头文件); 二、发起人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 1、发起人签名的申请书 ; 2、合伙协议,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制定。(合作所不要); 3、律师事务所章程按《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制定; 4、律师名册(列表,包括聘用人员); 5、发起人推选主任的决议; 6、发起人个人材料,包括(1)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不在市内发起人的暂住证复印 件;(4)毕业证复印件;(5)律师资格证书等各种资格证书复印件;(6)律师执业证复印件;(7)辞职证明;(8)档案存放证明;(9)财务业务结清证明;(10)品行鉴定;(11)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 7、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材料(即资金证明); 8、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9、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办理时限:市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司法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15日内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经市司法局到省司法厅登记。 以上材料均一试四份,正式提交前可先报一份市局律管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