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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年9月8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1、保管人对有偿的保管合同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保管人的权利即寄存人的义务,关于收取保管费的权利参见寄存人义务的有关部分及《合同法》第366条、第380条的规定。
  2、保管人的留置权
  在有偿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是其主要义务,但是支付其他费用,无论对有偿或无偿合同,寄存人都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这些费用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利益预先垫付的。其他费用是指为维持保管物原状,使其免遭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重新包装、防火、防腐、防锈等费用。
  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暂时扣留保管物,经过一定期间后,寄存人仍不履行义务,保管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变卖、拍卖并从其价款中扣除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有剩余的,归还寄存人,不足的,寄存人应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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