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使有效合同失去其效力的法律行为。具体的讲,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意义有哪些,见下文。
合同法律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也是双务、有偿、违者必究的。但在合同解除中的情形就相对复杂得多。
此外,合同解除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但解除后的终止与适当履行后的终止又完全不是一回事。适当履行的合同达到了其订立合同时的交易目的,这种情况下终止的是一笔成功的交易。与此相对照,合同的解除则意味着交易的“夭折”,缘于法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原因,或者意外情况的出现,合同继续履行将意味着交易成本、风险的增加以至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继续履行徒劳无益,此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从宏观上看,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安全与效益。但是,合同的解除必然带来善后事宜的处理,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换言之,合同的解除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终止,对一方或双方是一种解脱,但往往同时衍生合同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的失衡的问题。“有权利必有救济”,法律于是设定了平复之这种失衡状态的相应制度,这就是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使有效合同失去其效力的法律行为。具体的讲,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1]参见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吴锦标主编《合同法原理与适用》第155页。
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旨在解决如下问题: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约束当事人各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各方有害无益,还会妨害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权力,才会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不至于背离合同制度设立的旨意,使有效合同得到法律保护,强化其法律效力,同时,又不致过于僵化和欠缺人文关怀。不允许合同解除有时会带来的后果是:不利于合同法律制度完成其交易安全和财产流通增值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