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浜,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诉前保全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用房屋或国有土地担保的,必须提交产权证及房产登记信息卡;
用现金担保,必须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
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证明;
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被保全的的九种情况是:
1、诉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系违章建筑;
3、产权不明导致纠纷的房屋;
4、交易房屋系一房多卖;
5、交易房屋存在高额抵押;
6、产权人涉及债务纠纷较多;
7、产权人涉及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8、交易过程中,产权人有违法行为的;
9、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房子保全,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担保,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暂时查封”,短时间内不能买卖或者处置。也是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如果进行买卖的房屋有争议,或者交易涉及到违法行为的等几种情况,他人可以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后申请保全的,买房子时一定要谨慎,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一定要紧盯流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可以多关注些房屋买卖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