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浜,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是担保物权实务中的一个重大疑难问题。对此《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和《担保法》第5条均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8、9条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时的担保人的规定仍然有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其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要小,甚至不承担。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
其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二是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介于全部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其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
其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
应当明确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在因过错承担了民事赔偿后,有权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分担。因为担保人承担的是原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最终人,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且担保人承担的具有代偿的性质,在理论上也可以自足。
至于担保人追偿的具体范围,则因追偿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因为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故追偿是无条件的,追偿的范围以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范围为限;担保人向反担保人的追偿,因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系因自身过错对无效担保承担,故反担保人分担担保人所承担的部分比较公平,具体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裁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