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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值班期间严重违纪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值班期间严重违纪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刘浜律师,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公司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表现在拟定合同的时候有漏洞吗,不完善,容易产生歧义;履行过程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法律意识,执行起来缺乏严肃性。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公司合同法律风险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管理


  1、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合同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职责不清晰,存在合同制定不严谨,公司、法人印鉴管理不规范,法人授权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2、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合同签订之前缺乏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合同条款的表述、履行顺序的设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等方面不懂得主动维权;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忽视某些细微的合同管理环节,导致不必要的违约,不懂得收集保存合同相关资料,法律纠纷产生后无法取证;以及在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将事情闹大,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3、合同审查规范化管理不够


  方位认知,导致合同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一旦在重大投资项目或较大金额的合同签订中遇到皮包公司,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4、合同的执行缺乏严肃性


  部分企业由于合同双方长期合同,互信度较高,而导致合同的执行流于形式化,在到货时间、付款时限、违约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执行,为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隐性风险,同时也容易让企业法律部门人员思想麻痹,缺乏警惕性和维权意识。


  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合同前的资格审查


  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需要进行严谨的合同前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审查、经营范围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几个方面。主体资格审查方面,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为法人,其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经营范围。例如:在施工合同的主体审查时,施工资质和施工安全许可证是必备资质,必须重点审查。在履约能力审查方面,要做好注册资金真实性审查、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历史履约情况审查。


  2、规范合同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的作用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完备,含义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对等,要防范合同中的陷阱,按要求实施合同登记、公证等。此外,随着经济社会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的条款。因此,在拟定格式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相关规范,遇到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坚决要求修改,做到不侵权和坚决维权。


  3、跟踪合同履行全过程


  一方面,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最完整的资料。例如: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订货单、到货验收证明、签收单、发票复印件、汇款单、对账单等等,这样不仅可以完整地记录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也可以明确,方便在诉讼产生后提取证据。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传真、电子邮件在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新合同法也对这一形式进行了确认,因此,网络电子商务形式的合同资料同样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关注合同履行期间权益保护,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条款,如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或约定不明时,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更正协议。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能一味牵就对方,最后超过了诉讼时限,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值班期间严重违纪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值班期间严重违纪能解除劳动合同吗电工郑某在车间值班期间喝酒且酒后睡觉,导致设备丢失,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郑某认为,自己不是保管员,对物品无监管职责,单位属违法解除合同。郑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郑某于1991年7月到威海某公司工作,在机修车间任电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1日,郑某值班,中午饮酒后在当班期间睡觉,此时,另一车间职工孙某私自从机修车间拉走一台修好待用的电机。12月,该公司通过调查得知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后,以郑某值班期间饮酒过多,未能对车间物品进行监管,严重渎职,影响极坏为由解除了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认为,自己是电工,对车间物品无监管职责,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郑某不服,向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第62条规定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上网、喝酒、玩游戏、打牌、打麻将;工作失职,在生产经营及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重大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机修车间管理制度规定,该车间的职责包括:维护、安装和拆卸设备、设施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电工和保管员的职责根据岗位分工有所不同,但无论哪个岗位的劳动者,在值班时对车间内的设备都负有保护和监管的。郑某在值班时,违反规章制度饮酒且酒后睡觉,疏于监管,导致车间设备丢失,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郑某要求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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