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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法院能对保单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刘浜,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交费以及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能对保单保全吗

  法院能对保单保全吗《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作出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40000元归女方所有。但是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一直未将该款给原告钟某某。原告钟某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该40000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刘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国寿宏丰分红型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42520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




  对本案能否对被告刘某某的保险单采取保全措施,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被告刘某某投保的险种是人寿保险,具有人身属性,具有专属性,不能对其进行查封、冻结。另外,《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此人寿保险不属于法院查封的范围。


  观点二:被告刘某某的保险单具有财产属性,可以对其进行查封、冻结。所谓财产属性,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因其所具有的储蓄性,即可视保险单为有价证券,具有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方面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还有一方面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时,受益人不仅可以获取期满保险金,还可以分红。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直拒不履行协议内容,且其仅有保单这一份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财产保全。而且,被告张某某投保的国寿宏丰分红型两全保险,其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可以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在保险期限满后,不仅可以获得期满保险金,还可以获得额外分红。因此,无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被告张某某都可以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具有确定性,属于到期应得的利益,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二、关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本法条所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指保险合同到期后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非法干预、侵犯保险人及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而本案中,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出裁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非法干预,而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法院可以对被告的保单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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