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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举报人申诉举报案件特点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Tags: 举报人

专业举报人申诉举报案件特点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刘 浜

 

在工商行政管理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地将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提出或一次提出多起申诉举报,且要求获得赔偿和举报奖励的人员称之为专业举报人。2009年,在某市工商局收到的93件行政复议申请中,由公民提起的82件,法人提起的11件。其中,专业举报人提起71起,占某市工商局收到复议申请案件的76.3%,其中,雷某提起34件,刘某提起14件,司某提起7件,黄某提起6件。在某市工商局2009年作为被复议人的15件案件中,由公民提起的11件,法人提起的4件。其中,专业举报人提起9起,占被复议案件的60%。该市某个基层工商所,2010年一季度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87件 ,其中专业举报人19起,占总数的21.8%,雷某17件、刘某1件、司某1件。以上数据足以引起我们对专业举报人的高度重视,专业举报人群体有扩大趋势,可以预见,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扩充解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专业举报人是新形势下市场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但对市场上存在的欺诈行为增设了一个“望哨”,而且还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行为增加了一个“监督岗”。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专业举报人的行为要给予正确的引导,对专业举报人合法的诉求要予以支持,归根到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体现依法行政水平。

分析专业举报人的申诉举报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申诉中往往有举报内容。申诉举报两个诉求结合在一起,如有的在提交给工商部门的申诉书中直接写上“申诉(举报)书”,或者在申诉书中要求“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诉人”。

二是在申诉中有赔偿请求。就目前来看,虽然有赔偿请求,但数额一般较小,其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在申诉请求事项中提出:“被申诉人应退还9.8元并赔偿9.8元”、“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62.2元,并加倍赔偿申诉人等额购物款62.2元”。

三是对举报要求给予奖励。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既要求工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书面回复举报处理结果,又要求对违法经营者处罚后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四是举报内容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较常见的是在商品包装上或宣传资料上使用“第一”、“最先进”、“最佳”、“100%纯天然”等绝对化语言;(2)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特别是伪造、冒用、不规范使用QS、ISO等标志;(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尤其是驰名商标被假冒侵权;(5)超过安全使用期,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主要涉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等。

五是对有关的规定和程序比较熟悉。举报人除对相关法律法规较熟悉外,还对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为熟悉,并在申诉举报书中直接引用,甚至直接要求工商部门适用某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项、目进行处理。有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告常见违法问题审查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等。

六是对处理情况往往申请信息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举报的案件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向受理申诉举报的工商部门要求公开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的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相关处理结果。

七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较多。对没有按时回复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往往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针对专业举报人案件的特点,我们基层工商干部对待专业举报人有不愿面对、不会面对的倾向。有的认为专业举报人缠诉缠访,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工商所人员少任务重,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应对,所以不愿面对;有的则由于担心处理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接待申诉举报时有意回避,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回复的不回复、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缺少面对的技巧和方法。实践证明,对待专业举报人如果消极行政,不积极面对和依法应对,相反会增加行政成本,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专业举报人申诉举报时既要重视实体处理结果,更要重视程序规范,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确定管辖权。对消费者申诉举报首先要确定管辖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之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消费者举报的案件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职能管辖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移送。如对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就应移交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就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送。

第二,不要遗漏当事人的诉求。如果当事人在申诉(举报)书中既有申诉又有举报内容,则要分别受理、立案。实践中我们往往只注意处理其中一个诉求。对申诉内容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修订)》予以处理,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对其举报内容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程序规定》予以处理,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严格遵守期限规定。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由于

    忽视有关期限规定,导致一些处理行为超过法定期限,客观上产生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关于申诉处理有三个重要的期限规定,即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申诉案件后,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关于举报处理有立案、处理、送达、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几个重要的期限规定,即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告之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善于运用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法律行为的载体,是法律行为的外化和固化,具有规范性和法律性。在工作中,往往出现对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法律文书不运用和不会运用的情况。有的对应制作法律文书却仅用电话口头告之,有的书面告知只是加盖公章的一张便条。处理消费者申诉的法律文书主要有《受理消费者申诉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消费者申诉通知书》、《申诉立案报告表》、《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处理消费者举报的法律文书通常主要有:《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等。

         第五,对申诉要组织调解。申诉是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间的一种民事纠纷,工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既可以了解真实情况,也为行政处理提供服罚息讼的基础。

    第六,对举报要进行调查。专业举报人之所以专业,也体现在其提供的证据上,其证据一般有购物发票、照片甚至有录音录像。要围绕申诉举报事实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根据案情需要,可从举报人、被举报人、制造商、销售商及其他知情者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有些申诉举报人从程序入手复议、诉讼,实质是对实体处理不服,调查过于从简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仅对申诉事实要求商家予以说明或仅进行现场检查,便作出《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证据缺少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孤证不立”,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应该注意,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对申诉举报人送达《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另一方面为表明自己作为,又对被申诉举报人送达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一矛盾作法,往往导致在行政复议中撤销《受理举报不予以立案告知书》。

        第七,要准确适用有关法律及规定。工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较多,案件承办人员都较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适用。但是针对不常用甚至不熟悉的相关规定,如申诉举报人提出就注意查实这一规定存不存在、是否继续有效、与上位法有没有抵触、归不归我们管辖。

    第八,送达行为要规范。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时制作的给申诉举报人的法律文书都有一个送达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或挂号邮寄、委托送达,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工商部门对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送达《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时,可采用书面告知,也可采用当面口头告知,当面口头告知由被告告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时间。但有的案件承办人员采用电话方式告知,这样一旦申诉人以不作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商部门就因举证不能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实践中,我们遇到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时没有及时送达受理凭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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